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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5:41:38 GMT
最近媒体报道的“MEC牧师”和国家教育发展基金(FNDE)资金发放的案件[ 1]再次引发了有关游说监管和法案批准的讨论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这个话题引起了无数的疑问和犹豫,首先是对游说一词的理解。该术语来自英语大厅(直译为:连接到较大房间并用作通道或等待场所的走廊或大厅),简而言之,指的是动员个人对特定立法进行修改以捍卫国家利益的过程。利益,往往是在与立法者直接沟通的过程中[2]。 在美国,特别是在 20 世纪 90 年代,在此类公私关系缺乏透明度的丑闻接连发生后,游说一词在美国经常被用作贬义词,促使 1995 年通过了《游说披露法案》。美国法律代表在个人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中采取透明措施以捍卫利益方面,这是一个里程碑,首先是通过登记措施和识别与游说工作的专业人士(游说者)、记录和披露与公共机构的联系以及禁止前公众。 代理关于担任此类角色,该角色在离职后持续一年。 但巴西有这方面的规定吗?现有法规是否足以保证活动的完整性和透明度的最低参数?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说,有分散的国家和联邦法律来规范该主题的具体方面,例如: 1) 《信息获取法》(第 12,527/11 号法律)以及主动透 WhatsApp 号码数据 明度的义务公共行政;2) 联邦利益冲突法(第 12,813/13 号法律);3) 整合巴西反腐败监管体系的立法(第 12,846/13 号法律、第 8,429/92 号法律、第 2,848/40 号法令 — 第 XI 章等),4) 监管的立法最多样化领域的行政程序、听证会、公共协商和其他公私机构对话程序(第 9,784/99 号法律、第 13,848/19 号法律、第 8,428/15 号法令等)等。机构和政府关系 (RIG) 职业也得到了认可,劳动和就业部 (MTE) 于 2018 年 2 月 19 日将其纳入巴西职业分类 (CBO) 列表,并获得代码“ 1423 -45 英寸。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了解到,现有的稀疏监管在该主题最敏感的方面存在空白,即:1)利益冲突和2)私人和公共代理人在捍卫利益活动方面的透明度义务。 如前所述,有一部关于利益冲突问题的联邦法律(第 12,813/13 号法律),该法律在解决随后担任公职或就业以及接受礼品的障碍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仅限于在联邦行政部门范围内担任职位或工作的人。从一开始,就有必要将此类监管扩展到国家层面和其他国家的代理人。 关于个人在维护利益活动中的透明度义务,尽管可以在有益的《信息公开法》(第12,527.11号法律)中找到积极的透明度准则,但现有法规并未对游说活动提供具体规则。 目前摆在桌面上的提案有哪些?在无数提案中,众议院宪法和司法委员会于 2016 年批准了 PL n° 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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